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和股份回购相关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涉及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等三方面内容。
这是市场预期内的法律修订,在当前市场行情下推出有利于稳定市场提振信心。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就修订作说明时指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主要聚焦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层面,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按照草案,将有七种情形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而此前只有四种情形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应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第一条的修订,即增加“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到回购情形,让上市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缘由回购股份更加合规合法。
刘士余在修法说明中表示,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份回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做法,例外情形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但总体趋势是逐步放宽。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数量限制等作了规定,实践中不少公司依法实施了股份回购,并取得较好效果。
“近年来,公司股份回购需求日渐多样,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刘士余指出,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等。
刘士余指出,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必要的。
此次修法一个关键点就是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看似难懂,实际上就是发行在外并为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通过回购等方式由公司重新获得,保留在公司账上的股票。在市场低迷、股价大幅脱离基本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回购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库存股,增加市场信心;在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失真的情况发生时,公司就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
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使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但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的也要一年内转让,这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一般而言,库存股不具有普通流通股的股东权利,这在国际上已成为共识,持有库存股不能行使表决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不得分配利润。这让已实施回购制度的美国市场受益良多,美股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重要力量之一。
美联储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7年,美国非金融企业累计购买了3.37万亿美元的股票,远超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累计购买金额,毕竟通过回购可以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减少参与分红的股本,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改善股东持股价值。
华金证券分析师谭志勇表示,虽然今年我国股票回购金额大幅攀升,但较美国去年全年的5300亿美元差距较大,当前股票回购条件较严苛,市场渴求放松股票回购约束。
“目前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但持续性较弱。” 谭志勇指出,随着法律修订的落地,证监会层面具体细则的出台,股份回购将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要制度安排。
根据惯例,本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会对提请审议的公司法进行表决,相信用不了多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则就会用于实践操作中,这对稳市场将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