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资深新三板专家程晓明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其中一大的亮点是,非证券公司也有望成为做市商。
《管理规定》分别阐述了开展做市业务的条件、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商的禁忌行为等内容。并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从要求看,至少要今年四季度才可能正式开展做市业务。
金融资记者在股转系统官网看到刚刚挂出来的“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该公告称,为规范做市商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 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还特别指出两点: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
以下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 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 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 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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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布做市商门槛业务 备案正式启动
核心提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在做市转让、协议转让、竞价转让之间三选一,不可同时选择,但是经过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及其他规定程序后,可以变更转让方式。
6月才刚刚开始,燥热已经笼罩北京。昨日下午5点半左右,《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新三板将有重要事项公布,但是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不知情。直到晚上9点半,余热散去,“重要事项”终于揭开面纱。
不出所料,做市商制度来了。
自去年底扩容至全国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急速增加至800家,但是交易量始终不够活跃。做市商制度,被业内认为是激发市场交易活力的利器。
目前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取得实质进展。6月5日晚间,备受期待目前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取得实质进展,全国股转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即新三板)公布了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业务所需条件,同时宣布启动受理主办券商做市业务备案申请工作,并将于近期启动做市商专用技术系统测试工作,为今年8月份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做好准备。
做市商门槛低
中国的主板市场都没有实施过的做市商制度,将在新三板市场中为投资者所认识。
5日晚间,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下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股转系统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
股转系统在制定过程中,既借鉴了成熟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经验、教训,也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吸收了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对券商从事做市业务的条件予以明确。即,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已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已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等条件的证券公司,都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在做市转让、协议转让、竞价转让之间三选一,不可同时选择,但是经过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及其他规定程序后,可以变更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股票采用做市转让,该公司的主办券商或者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必须是做市商之一,同时另外还需要至少1家券商一起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如果挂牌公司选择做市转让,为股票做市的做市商又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挂牌公司又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该股票转让方式将会被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
加上本周三刚刚进驻新三板的川财证券,截至目前共有82家证券公司在新三板担任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也就是说,全国115家证券公司当中,约71%都参与了新三板业务。
6日起可备案
根据《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在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目前备案已经启动。股转系统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证券公司只需要在开展做市业务之前到股转系统进行一次备案即可,在之后为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做市时无需再备案。
做市商制度对我国的股票市场而言还是第一次。前期已经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对转让方式、交易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昨日晚间发布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对券商从事做市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上述两份文件构成了目前新三板做市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
本报从股转系统获悉,此次《做市业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做市商,防范业务风险。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从事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要在内部控制上,建立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业务要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券商盈利模式改变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实施之后,证券公司新三板业务收入将发生变化。与之前主要依赖“一锤子买卖”的推荐挂牌费用不同,从事做市业务将带来长期业务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最大的受益者将是证券公司。
目前,新三板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收入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即推荐公司到股转系统挂牌带来的投行收入。据华融证券分析师测算,新三板公司从股改到挂牌,券商大概能获得150万元的收入。
另一方面是撮合交易带来的交易收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后,竞价制度也会引入,新三板交易活跃性有望大幅提升。做市商不但可以获得交易佣金,还可以获得买卖价差。
此外,直投等业务会带来其他收入。
“券商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近期启动备案在预期之内。我们公司已经成立独立的子部门,并从外面聘请了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人。”一家大型券商的新三板业务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期待和谨慎。他认为,做市业务开始之后,券商能够有持续性的经营收入。但是收入多寡,还受制于交易量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