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年初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管理层再出重拳抑制疯狂的解禁潮。
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了9种应征个税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市场分析认为,这一补充通知几乎覆盖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有方式,使得限售股转让中的避税行为成为零可能。
>>政策
限售股9种转让情形须缴个税
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曾于去年底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此次的补充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补充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补充通知,对9种转让限售股情形应征收个税(详见右表)。补充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定义。此前相关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及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等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在此基础上,补充通知明确,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须缴个税的9种转让情形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解读
截断避税路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补充通知中的9种情形基本囊括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有交易形式,规定通过转让交易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税,这样细致的规定使得之前的各种转让限售股避税行为在今后成为零可能。
缓解减持压力
齐鲁证券北京营业部首席策略分析师李世彤表示,虽然三部门早在去年底就发布了对个人限售股转让征个税的条款,但在实际运行中,市场上还是有很多漏网之鱼。以限售股换购ETF为例,在ETF申购中,投资者用的是一揽子股票去换购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按原来的规定就不需要缴纳个税,这等于给了个人限售股股东一种全额避税的渠道。补充通知无疑增加了限售股转让成本,将遏制限售股大规模抛售行为,极大地缓解未来市场的限售股减持压力。
影响喜忧参半
市场人士表示,补充通知对股市的影响喜忧参半。
董登新认为,利空效应体现在:首先,它印证了国家将在不久的将来开始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规划,不排除征税政策未来向非限售股拓展的可能,届时所有股民都可能要缴纳相关税款。其次,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监管只会增强,不可能减弱,这会引发投资者心理层面的担忧,影响其投资积极性,“这也是周二A股盘中一度暴跌百点的原因之一”。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利好效应体现在:长期以来,A股市场之所以频繁大起大落,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大小非和普通投资者之间的持仓成本过于悬殊,补充通知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减持限售股的获利空间,有利于缓解大小非减持冲动,从而有利于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记者 敖晓波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