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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IPO动态20100613
[2010-06-13]
  据证监会公告,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11日发审委举行的相关审核会议上,其IPO申请未获通过。
 
一、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原因:
 
1.  三次违规,两次漏掉资产评估
 
   第一次在1998年围垦水泥厂向龚政尧转让股权时。当时的浙江佳力属集体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并未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不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时隔11年,去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才对此次转让出具确认意见。
   对此,李国都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表示,既然政府出具了确认意见,那股权转让从法律程序上说是合法的。
   但广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产评估师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人为集体企业时,股权转让应该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司的股东会同意,二是通过资产评估对股权转让进行定价,三还要经过持股人的内部表决。
   但是此次转让只是获得浙江佳力股东会同意。上述评估师说:“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通过资产评估的程序对转让价格进行定价,也没有作为集体企业的围垦水泥厂的内部有关人员进行表决同意,明显存在问题。”
   第二次违规也是资产评估的问题。浙江风投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在2002年浙江风投将持有浙江佳力的股权转出时,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这也是在2009年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补充确认。
   浙江佳力第三次违规是在2000年底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82.6万元盈余公积中的27.53万元公益金转增注册资本,这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
 
2. 生产事故隐患:两份不同的证明书
 
   浙江佳力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是风电设备铸件生产容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2009年2月7日凌晨,佳力风能生产车间发生铁水泄漏事件,两位员工被铁水喷出的热浪灼伤。2010年1月7日,浙江佳力取得了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认定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证明称“未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同日,浙江佳力又取得了同一个部门出具的另一个证明,此证明也是认定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证明后面却否定了前一个证明“未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说法,改为“除2009年2月7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外,未发生任何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同一个部门在同一天出具了两份稍有不同的证明,但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合理的回复。
 
3. 成长大起大落,产能偏弱
 
   从财务指标看,浙江佳力盈利状况也不太稳定。
   近三年来,浙江佳力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904.09万、38395.69万、32596.93万。其中2008年同比增长67.64%,2009年却同比下降15.10%。2007年至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409.3万、4347.49万、4197.35万,其中2008年同比增长208.49%,2009年却同比下降3.45%。
   短短两年时间,浙江佳力就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游走。对此,该公司的解释称2008年订单大幅增加,销售规模扩大,所得税税负降低,所以2008年的业绩一路狂奔。但是到了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减少,所以业绩下降。
   浙江佳力的产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浙江佳力目前的产能为3.5万吨,与竞争对手相比明显不足。江苏吉鑫风电设备铸件现在的产能为8万吨,无锡一汽为4万吨。
 
二、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原因
 
   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
   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这是创业板开板以来以会后事项重新审核并被否决的第一单。
   据了解,苏州恒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除此之外,公司还有4项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苏州恒久在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所作出的历次回复、声明承诺也重申了上述披露内容。
  在苏州恒久的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充分关注了公司核心技术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文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和法律问题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督促相关机构审慎核查。但是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回复意见仍未能披露发行人全部5项专利已被终止和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已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行人和相关机构对信息披露失实的责任是明显的。
 
   广发证券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受到惩罚
   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同时,证监会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新闻背景
   今年3月9日,苏州恒久以每股20.80元的发行价,开始了自己的上市之旅。尽管发行市盈率高达77倍,但还是受到了700多亿资金的追捧。作为国内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制造行业内规模最大、技术水平最高、自主创新能力最强的龙头企业,苏州恒久在招股书里公布了有机光导体、有机光导体管体5项专利,但其后这5项专利被指在2009年没有缴费,而其声称正在向国家申请。 “光导体用含高分子材料的新型阻挡层”、“改善有机光导体光疲劳性能的方法”的两项发明型专利也在2008年4月被撤回。于是,就在上市前夜,其2000万股新股被拦在了A股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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